浙江省表面工程协会章程  
   2004-8-31 22:20:01   
 

浙江省表面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表面工程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SURFACE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ZJSEA)。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从事表面工程(涂装、电镀、防锈、热喷涂、转化膜、化学或物理气相沉积、激光熔敷等)的企事业及相关的教学、科研、设计、设备与原辅材料制造和经营,及与表面处理工程有关的单位及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学科、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本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二十一世纪,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对清洁生产的要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交流、导向、服务为工作方针,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为促进表面工程学科的发展和提高表面工程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素质,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富云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市秋涛路489号富云大厦,邮编3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表面工程学科的全面发展,并大力促进与国内外同行企业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㈡ 积极组织培训表面工程的技术人才,提高有关科技人员和企业的素质;

㈢ 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表面工程发展方向、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㈣ 开展对本学科与行业的基础调查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本学科与行业规划的制定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论证;

㈤ 发挥协会特点,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促进多方协作,结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技术攻关;

㈥ 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我省表面工程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㈦ 认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利;

㈧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产品进行检测评估。

㈨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从事有关表面工程的科研、教学、设计、企业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原辅料制造与经营单位和其中具有大学及同等学历的管理、科技人员、企业家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工和技师,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 在本会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㈢ 获得本会提供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以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 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 向本会提供科研、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㈤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㈤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取消其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㈩ 研究制定重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 审定理事的增补与调整,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追认;

(十二)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会专业领域内较有影响;

㈢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对本学科或行业和协会工作做出过贡献、有知名度又能坚持参加协会活动的老理事和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特邀顾问或顾问,对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特邀顾问、顾问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

㈠ 协会组织的学术、行业活动的费用;

㈡ 出版刊物、交流资料的费用;

㈢ 购置报刊、专业书籍、杂志等的费用

㈣ 办公费用和差旅费;

㈤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㈥ 本会约聘人员的津贴;

㈦ 对会员奖励的费用;

㈧ 与国际交流的活动费用;

㈨ 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6日第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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